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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返回首页 发表时间:[2012-05-22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0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

各部委办,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铜梁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铜 梁 县 委

铜梁县人民政府

2010 2 4

 铜梁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铜梁,支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我县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一般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矿产资源类企业、垄断行业及所属企业常规布点项目除外)。

2.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容积率和土地利用须符合本县规定标准。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3.新引进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在  3000 万元以上,达到本县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本地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4.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法

进行行政划拨。新引进生产性工业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财政税收政策

5.新引进的企业达到本县规定的投入产出要求,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按前两年 100%、后三年 50%的比例,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6.现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 1000 万元以上,从投产之年起两年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新增部分按 100%的比例,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7.投资企业在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及辅助用房,建设期间人防费和交易出售契税全免;建设期间城市配套费、第一次出售营业税、出租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全额奖励给企业。

8.对能按约定进度进行建设且容积率达到要求的入园企业,土地使用税在税收优惠期内进行返还。其中,铜梁工业园区返还 3 /平方米,蒲吕工业园返还 1.5 /平方米。

9.在铜梁县纳入重庆主城车辆年票制之前,对新引进年纳税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三年开始,按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 10%补贴企业交通运输费用。

(三)规费政策

10.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以上的新办生产性企业,建设期间县级行政性规费(人防费减半收取外)全免。

11.中介机构对企业收费,业主单位可委托县招标办面向县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招标,以最低中标价格确定中介机构。企业也可自行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其出具的中介报告县内相关部门同样予以认可。

(四)其他

12.对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和税收贡献大的产业项目,特别是国内外   500  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部等,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行 “一企一策 ”,给予特别优惠。

三、服务保障

13.各园区成立专业招商服务机构,全权代办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手续。县招商局(外经委)负责接待外来投资咨询,牵头协调处理我县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于投资规模和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县重点建设项目全程代理 “一站式 ”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投资建设提供全程服务。

14.建立重特大项目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凡投资规模较大,对铜梁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由县级领导分别联系,对应的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联系协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15.投资企业在劳动、用工、办公、住房、交通等方面需要帮助的,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16.外来投资客商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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